{{ $t('FEZ002') }}教務處|
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一、 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二、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三、依據教育部臺教資(四)字第1080060697號 函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,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。
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,應邀集教師、家長、學生代表共同討論(包含申請程序、使用時間、管理方式等)管理機制,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。
四、 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,統一交由導師保管,待返家時再行取回。
(二)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(三)在資訊安全考量下,學生在校期間不得使用行動載具。若有特殊需求,須填寫申請單,待相關單位核可後方可使用。
(四) 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(五) 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(六)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五、 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)相關資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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